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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任英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量:1003

案件概述

2018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XXX”平台系列产品运营服务,原告负责该平台的市场推广销售。原告交纳了入驻平台合作费用6378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再三与被告确认原告将独家负责内蒙古目标城市运营,但原告登录平台软件后发现该区域有将近100多家商户已经签约,这意味着该区域还有第二人在运营。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期间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赔偿损失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合作费用63780元;3、被告赔偿差旅费10040元;4、被告返还平台必备用品费用2629.5元。

被告辩称:被告在签约时告知了原告经营区域有其他经营人。同时根据合同,并未约定原告的经营区域,也未约定原告在目标城市独家经营。根据美团和饿了么等行业惯例,不存在区域保护问题,都存在相应合作商发展商户,招募骑手,进行产品推送服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经过

庭审中,原告提交其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通信记录,记录显示,2018年5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确认通辽市目标城市没有XXX合伙人;被告会给合伙人相应的区域保护;2018年5月23日,被告工作人员称此前不知道其他合伙人到原告所在地方开展业务,因为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合伙做人,原告如果觉得自己能做的话,可以一起做,或者换一个地方。

被告提交有2018年5月22日原告签字的客户后台建立档案表,下方客户状态描述中载明:已对客户完成业务流程、营销等培训及讲解,且开通了管理后台,账号及密码已交付;客户拟经营区域为内蒙古目标城市,已告知该区域已有郑某客户经营,目前已有100家左右的商户。原告称其签署表格时下方区域为空白。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约定了目标城市为原告的独家经营区域。首先,经营区域系涉案商业行为的关键内容,无论对于原告的经营亦或被告的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合同书》中虽载明了服务区域、经销区域的字样,却并未约定涉案合同的具体经营区域,亦未约定原告的经营是否独家,该合同具有明显的格式合同特征,被告作为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对争议条款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次,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该记录中明确记载了被告承诺独家经营的内容,现无证据否认该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再次,被告提交的后台建立档案表虽载明了涉案区域的经营情况,但该部分内容为手写,且该部分内容与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存在矛盾,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目标城市的独家经营权,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合作费、平台必备用品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差旅费缺乏与本案的联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原告与被告北京都市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北京都市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原告合作费63780元、平台必备用品费2629.5元;

律师观点:

司法诉讼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打官司。法院将围绕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展开法庭调查。法庭在认定双方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是真相时,参考的唯一事项是举证与质证。

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真实存在过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庭调查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很大程度存在偏差。那么以哪一种事实为准呢?显然是以法庭调查的事实为准,这种事实称之为“法律事实”

真实存在事实,也叫“客观事实”,法庭调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但是这种调查结果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因此,时间不能倒退,法庭调查也无法穿越时间与空间,客观事实到底如何只能作为一种历史事件被封存。

由此可见,我们平时从事相关活动时,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保留,有种说法叫“打官司就等于打证据”,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本案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查找、补强了很多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其证明效力超过了被告提供的后台建立档案表,从而使得法庭更加采信原告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此外,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在留有空白的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名字,这样很容易被对方抓住漏洞,事后补填对签署人不利的条款,从而使签署人在诉讼过程中陷入不利的境地,甚至带来败诉的风险。签署文件时,一定不能要将空白处的内容事先填写好,如空白部分无可承诺或约定内容,可以将其划去并注明此处无内容等字样,同时由双方在此处签字确认。

总之,证据对于诉讼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无论在生活、工作当中,对于重要的事项应当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以便于今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很好地利用保留的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  刘仲鸣 律师

执业方向: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诉讼)、婚姻法等,如需律师咨询、法律援助,可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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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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